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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提供並維護來館參觀民眾遊園休憩品質暨確保公共安全,請配合以下事項:
- 有下列情形者,本館得拒絕入館或勒令離館:
- 攜帶危險物品者或違禁物品者。
- 駕(騎)車輛者(含汽、機車、自行車,但嬰兒車及殘障車除外)。
- 攜帶動物、家畜或其他寵物者。
- 兜售商品、散發廣告、宣傳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者。
- 集會、演講、遊行活動。
- 有下列情形,經本館人員勸導或制止無效者,得依前條規定處置:
- 在水池內戲水、洗滌、釣魚、捕魚者。
- 露宿及喧鬧、打鬥者。隨地吐痰、便溺、棄置垃圾及污染環境者。
- 未經本館事前同意攝錄商業用廣告者。
- 燃放煙火、鞭炮及炊煮、烤肉者。
- 妨害風化之行為。
- 其他經本館人員認為不當之行為、舉動。
- 攀折花木、損壞本館展示品或設施者,本館將提出刑事毀損告訴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。
- 借用本館戶外庭園請參照本館政府公開資訊之「戶外場地使用規定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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