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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觀須知
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園區參觀須知
一、 |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加強園區設施之管理與維護,特訂定本須知。 |
二、 | 本館園區係指本館轄區之戶外庭園及植物園,其為社教場所具有蒐藏、研究、展示、教育、休憩功能,本館並適時辦理自然生態教育活動。 |
三、 | 遊客進入本館園區,應遵循本須知相關規範。如有下列行為者,本館得予制止、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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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,不聽制止或離園者,報請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。 |
五、 | 損壞園區花木、展示品或設施者,本館得提出刑事毀損告訴,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。 |
六、 | 廠商入園施工,除依各施工作業規定辦理外,應兼顧園區相關設施之完整,其車輛或吊車輛需入園區應事先提出申請者,如有因其施工致現況變更時或損壞者,應負責修復或賠償。 |
七、 | 園區停車場請依本館及委外廠商相關規定辦理。 |
八、 | 借用戶外庭園者,請依本館戶外場地使用規定辦理。 |
九、 | 園區內未經本館許可,不得擅接水電。 |
十、 | 本館於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發生時,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園區及設施。 |
十一、 | 本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後,自公布日施行,其修正時亦同。 |
(2019/8/03 版面調整)
2019 / 08 / 19 更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