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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應用常見問答

指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,包括檔案應用申請、申請審核及回覆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、還卷等事項。

可至本館官網下載申請書或親自於本館索取申請書,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至本館。

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,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,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,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館,經審核後辦理之。

  1. 閱覽、抄錄機關檔案,每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;不足2小時,以2小時計算。
  2. 複製檔案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。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,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,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。

閱覽抄錄之時間點起算應以檔案交付申請者至檔案交還櫃檯為止,其中間所有使用過程均應包含在內。

檔案管理局已建置「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」,開放各機關檔案目錄網路查詢服務。另本館檔案應用服務專區,亦提供相關網站連結至「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」之服務。

  1. 一般民眾、本國法人、團體,均得依本館檔案應用作業要點之規範,填具「檔案應用申請書」申請應用本館檔案資料。
  2. 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本館檔案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,並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。
  1. 依檔案法第18條: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各機關得拒絕申請: 
    (1)有關國家機密者。 
    (2)有關犯罪資料者。 
    (3)有關工商秘密者。 
    (4)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。 
    (5)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。 
    (6)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。 
    (7)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。
  2.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齊備,未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,依法逕行駁回申請。
  1. 抄錄或複製檔案,如涉及著作權事項,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。
  2. 申請人應用檔案,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 
    (1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 
    (2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 
    (3)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 
    (4)未經許可,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應用處所。

本館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(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)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;若因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,另行公告週知。

申請人先利用檔管局「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」,查詢本館檔案目錄後,填具「檔案應用申請書」,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本館申請。經本館審查檔案內容可以提供者,即發出書面審核通知書,申請人再依約定的時間至本館檔案閱覽室應用檔案。

2022/10/03 更新